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勞小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勞小更二字第1號

原告 王偲豪

被告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興

訴訟代理人 陳鴻銘

蕭嘉甫 律師

被告 曾金龍

郭憲紘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蕭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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