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勞小更二字第1號
原告 王偲豪
法定代理人 黃耀興
訴訟代理人 陳鴻銘
蕭嘉甫 律師
被告 曾金龍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蕭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黃進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勞小更二字第1號
原告 王偲豪
法定代理人 黃耀興
訴訟代理人 陳鴻銘
蕭嘉甫 律師
被告 曾金龍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蕭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