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九七號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乃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被告仍未到庭;又被告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有拘提報告書及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汪銘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