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八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胡建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仟肆佰肆拾柒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億叁仟叁佰肆拾貳萬肆仟叁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拾捌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