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吳采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陸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吳采料│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28007││10月08日││點七一│││元││起│││├──┼───┼─────┼──────┼──────┼───────┤│2│新臺幣│吳采料│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62208││06月05日│││││元││起│││└──┴───┴─────┴──────┴──────┴───────┘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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