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犯幫助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2月20日至98年3│97年11月27日│││月20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98、2774號│490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558號│98年度虎簡字第277號││實├───┼──────────┼──────────┤│審│判決│98年10月13日│98年12月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558號│98年度虎簡字第277號││決├───┼──────────┼──────────┤││判決確│98年12月15日│99年1月4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他字│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第28號│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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