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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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7號上訴人甲○○
號上訴人與乙○○等因97年度訴字第29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