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6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10及編號12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雅慧┌───────────────────────────────────────────────────┐│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2│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3│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4│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5│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6│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7│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8│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9│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10│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11│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94NY0000000-0││1│5000││├──┼───────────────┼──────────────┼────┼───┼────┼───┤│012│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94NY0000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