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8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李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7日下午2時2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88號支付命
令已失效之證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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