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607號債權人 陳亭 諭債務人 洪永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息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此觀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即明。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上並無關於利息約定之記載,而到期日為民國102年11月26日,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到期日起以年利率6%計之,本件聲請人請求利息逾此部分者,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柏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