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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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5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蓓琳 被告 蘇世榮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因案件(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9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俞伶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