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達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書所示。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於民國105年6月22日經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另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李明達如聲請書理由欄二(一)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8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已釋放。而被告如聲請書理由欄二(二)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在上開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完畢之前,應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449、23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8月
9日草療鑑字第1050800081號、106年5月2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併予沒收銷燬之。從而,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備註│││(均含包裝容器)│││├──┼────────┼──────┼─────────┤│1│檢品編號:│檢出甲基安非│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B0000000│他命│院105年8月9日草│││驗餘淨重:││療鑑字第0000000000│││0.1008公克││號(毒偵3449卷第17│││││頁)、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安保字第857│││││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3449卷第16頁)│├──┼────────┼──────┼─────────┤│2│檢品編號:│檢出甲基安非│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B0000000│他命│院106年5月24日草│││驗餘淨重:││療鑑字第0000000000│││0.9451公克││號(核交1963卷第6│││││頁)、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安保字第854│││││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2324卷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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