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逾期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75號原告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間請求返還逾期違約金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360,867元,嗣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32,274,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064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88,056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8,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