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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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原告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承當訴訟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其中關於「明台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