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534號聲請人 徐陳秀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樹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地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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