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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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60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告 張月蓁
張文國 張燕玉 張永霖 張永傑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及附表二中關於訴外人姓名「 張毅強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張毅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張毅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頁),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