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債務人 郭詠臻郭怡鈴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洪佾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