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0一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第三級毒品K他命壹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二九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因扣案之MDMA二顆、第三級毒品K他命一顆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後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二顆,屬第二級毒品,另K他命(KETAMINE)一顆,則為第三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