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張彩華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彩華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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