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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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六三號
原告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惠娟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貳拾玖萬肆仟元元,折合銀元貳佰柒拾陸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零肆佰壹拾貳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叁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尚欠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