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標的建物(門牌:新竹縣○○鄉○○村○○鄰○○街○○○巷○號)之坐落地號,並提出最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稅籍資料。
二、陳報請求所得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計算繳納調解聲請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