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標的建物(門牌:新竹縣○○鄉○○村○○鄰○○街○○○巷○號)之坐落地號,並提出最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稅籍資料。
二、陳報請求所得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計算繳納調解聲請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