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四號
原告戊○○原告丁○○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右三人訴訟代理人甲○○住被告南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二七0之一號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零壹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B書記官洪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