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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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崑輝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崑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易,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民國99-100年間曾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詐欺罪,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0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01年4月9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應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有多項前科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品行不良,本件實際所得僅新臺幣100元,所獲甚微,與被害人 羅志晟 係朋友關係,受其寄放本件手機充電,竟未盡保管責任,還趁其因案入監服刑,將手機變賣,實屬不該,且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