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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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31號聲請人 陳文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古紹霖┌─────────────────────────────────────┐│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陳文任│淡一信板橋│104年10月30│21,240元│ME0000000│││││分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