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侵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聲字第1號聲請人 李清山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段0巷0號之三3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1年11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嗣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宥恕被告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同時予以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段0巷0號之三3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魏俊明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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