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監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字第173號聲請人 賴景豊 相對人 賴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 賴吳織 之子,相對人雖經本院選定為賴吳織之監護人,然相對人多年來未盡照顧賴吳織之責,且係自民國100年3月間得知賴吳織委由聲請人處理不動產事宜後,始開始繳交賴吳織之托育、醫療等費用,反觀聲請人多年來負責賴吳織之就醫事宜、支付賴吳織之托育費用,且送飯給賴吳織吃,姊姊 賴柏珠賴玉珍 、弟弟 賴景清 亦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賴吳織之監護人,由聲請人擔任賴吳織之監護人較為適當,爰提起本件聲請,聲明請求改定由聲請人擔任賴吳織之監護人。
二、經查,賴吳織前經本院為監護宣告,並選定相對人為賴吳織之監護人之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監字第412號民事事件卷宗查核屬實。然賴吳織已於101年4月間死亡一節,有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賴吳織既已死亡,自無為其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改定賴吳織之監護人,惟因賴吳織業已死亡,即無為其改定監護人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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