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緯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被告林俊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01年10月17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涉販賣第二、三級毒品之犯行,業經本院於101年12月2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2月,目前尚未確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亡,嗣經通緝始到案,又無法覓保,若非予羈押,尚難期被告得順利於後續審判程序(第二、三審)或執行中到案接受審判或執行,是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海寧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