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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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告 陳志成
陳志明
被告 吳思凱
烏浪 ‧ 馬少
吳思賢
葉日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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