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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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告 陳志成

陳志明

被告 吳思凱

烏浪馬少

吳思賢

葉日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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