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柏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4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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