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74號
原   告  傅羿樺
       傅致傑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被   告  傅天穎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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