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74號
原 告 傅羿樺
傅致傑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被 告 傅天穎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