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雄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洪偉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3年2月
12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洪偉傑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洪偉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月23日5時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聖功醫院急診室。
(三)行為:被移送人徒手毆打被害人 黃欣霖 ,致被害人受有臉
部鈍挫傷之傷害。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洪偉傑於警詢之自白。
(二)被害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現場照片2張、診斷證明書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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