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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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王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係設於新竹縣尖石鄉,有其戶役政電
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
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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