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華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芝妍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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