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瑞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程序費用為新台幣壹仟元,依本院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尚難認為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該程序費用,是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