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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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勇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7,58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