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投刑簡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投刑簡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投刑簡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翌專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翌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莊翌專因認 陳士雄 在臉書所發表之言論有誹謗之嫌,於民國
104年5月2日凌晨0時15分許,前往南投縣○○鄉○街村○○街○巷○○號陳士雄住處前與陳士雄理論,其間雙方一言不合,莊翌專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右腳踢向陳士雄,致陳士雄受有左側前臂挫傷之普通傷害。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莊翌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士雄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南基醫院診斷書1份。
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莊翌專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能以理性處理其與告訴人陳士雄之間之糾紛,
反而訴諸暴力,造成告訴人受傷,惟其無前科,素行良好,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告訴人之傷勢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