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75號上訴人 劉珊珊 被上訴人福裕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中信房屋板橋文化加盟店)法定代理人 林娟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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