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慧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慧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李慧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判決│期│├────┼───┼────┼─────┼─────┼───┼──┼───┤│施用第二│有期徒│102年8│102年度毒│本院102年│102年│同前│102年││級毒品│刑4月│月8日│偵字第5254│度審訴字第│11月28││12月24│├────┼───┼────┤號│353號│日││日││施用第一│有期徒│102年8│││││││級毒品│刑10月│月8日││││││├────┼───┼────┼─────┼─────┼───┼──┼───┤│施用第一│有期徒│102年7│102年度毒│本院102年│103年│同前│103年││級毒品│刑10月│月25日│偵字第6475│度審訴字第│1月16││2月17│││││號│554號│日││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