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48號上訴人 王淑媛 被上訴人 游馬秋分
游榮三游榮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