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40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4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零柒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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