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坤洳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5日108年度易字第19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5日108年度易字第
191號第一審判決,而於同年1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主張提起上訴,有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1至282頁)。惟系爭判決於同年6月16日分別寄存送達被告住所地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及被告居所地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且經被告本人分別於同年6月16日至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領取,及於109年6月18日至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及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09年7月21日信警偵字第1090019630號函暨附件2份(見本院卷第253、255、269、283至
287頁)存卷可考,是系爭判決於109年6月16日已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7月6日前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故其於同年7月8日始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顯已逾上訴期間,且此一瑕疵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規定,被告逾期未上訴,已喪失上訴權,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