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4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兼反訴被告 廖曉雯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兼反訴原告 葉憲聰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 律師
複代理人 蔡乃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簡易庭於民國113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有關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有關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就本訴、反訴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