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4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兼反訴被告 廖曉雯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兼反訴原告 葉憲聰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 律師

複代理人 蔡乃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簡易庭於民國113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有關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有關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就本訴、反訴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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