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 李淑華
李淑敏 李淑菁 被告 杜春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9,692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一小段761地號公告土地現值20,651元/㎡×面積3686.35㎡×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94/10000)+(高雄市○○區○○段一小段2079建號建物課稅現值234,100元×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全部)=949,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翊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