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邱楊秀貴
邱大維 邱資喬 邱露瑩 邱文琦 邱士瑜 被告 李志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審交易字第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呂明燕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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