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 湛長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職災認定錯誤事件,業已提起行政訴訟,因案情複雜須傳訊證人,惟聲請人左腳殘廢無法工作,現已失業,家中亦有3個幼兒需扶養,生活十分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證人日旅費等訴訟費用;而本件係因勞工保險局於傷病部分未依職權查證,若傳訊證人到庭作證,聲請人顯有勝訴之望,爰聲請鈞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不服相對人不予給付所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之處分,循序提起審議、訴願及行政訴訟,現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6號案件受理在案,有本院前案查詢表附卷可稽。又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民國101年1月2日公所社證字第315號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附本院卷以為釋明,又其目前下肢肌肉萎縮無力,不宜工作,亦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且未發見聲請人有何不符訴訟救助情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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