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七五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順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因順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展期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公司清算人,因公司之債權、債務及資產處理繁雜,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二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