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九十二年度豐交簡字第四四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服用酒類他駕駛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豐交簡字第四四三號(九十二年偵字第一四OO八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緩刑中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確定在案,於緩刑期內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拘,均拒不到案,足認保護管束已難收其效果。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案件判決正本,及檢察官業已合法傳拘受刑人到案執行保護管束無著,足見受刑人有違反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命令之情事,且其情節重大,合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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