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八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蔡素惠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涂國慶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許冰芬~B法官吳幸芬~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B書記官黃舜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