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秀華 訴訟代理人 吳育慧 被告 莊雅茹 即 莊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第十九法庭繼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莊心怡涉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犯罪嫌疑,而該犯罪之有無,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於民國98年3月30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一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爰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