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7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7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753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王 彥琳 債務人 王再茂 債務人 邱瑞
一、㈠債務人王再茂、 王彥琳 、邱 瑞雲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叁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序號001-008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王彥琳、 邱瑞雲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
零捌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序號009-0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王再茂、王彥琳、邱瑞雲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彥琳於就讀中山工商、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王再茂、邱瑞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自民國099年07月18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息,迄今尚結欠本金419,173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753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王再茂,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15877│彥琳,邱瑞│6月18日起│││││元│雲││││├──┼───┼─────┼──────┼──────┼───────┤│2│新臺幣│王再茂,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29219│彥琳,邱瑞│6月18日起│││││元│雲││││├──┼───┼─────┼──────┼──────┼───────┤│3│新臺幣│王再茂,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29959│彥琳,邱瑞│6月18日起│││││元│雲││││├──┼───┼─────┼──────┼──────┼───────┤│4│新臺幣│王再茂,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29219│彥琳,邱瑞│6月18日起│││││元│雲││││├──┼───┼─────┼──────┼──────┼───────┤│5│新臺幣│王再茂,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34318│彥琳,邱瑞│6月18日起│││││元│雲││││├──┼───┼─────┼──────┼──────┼───────┤│6│新臺幣│王再茂,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32024│彥琳,邱瑞│6月18日起│││││元│雲││││├──┼───┼─────┼──────┼──────┼───────┤│7│新臺幣│王再茂,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32024│彥琳,邱瑞│6月18日起│││││元│雲││││├──┼───┼─────┼──────┼──────┼───────┤│8│新臺幣│王再茂,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35640│彥琳,邱瑞│6月18日起│││││元│雲││││├──┼───┼─────┼──────┼──────┼───────┤│9│新臺幣│王彥琳,邱│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44427│瑞雲│6月18日起│││││元│││││├──┼───┼─────┼──────┼──────┼───────┤│10│新臺幣│王彥琳,邱│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45426│瑞雲│6月18日起│││││元│││││├──┼───┼─────┼──────┼──────┼───────┤│11│新臺幣│王彥琳,邱│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45520│瑞雲│6月18日起│││││元│││││├──┼───┼─────┼──────┼──────┼───────┤│12│新臺幣│王彥琳,邱│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45520│瑞雲│6月18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王再茂,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877│彥琳,邱瑞│7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王再茂,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219│彥琳,邱瑞│7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王再茂,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959│彥琳,邱瑞│7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王再茂,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219│彥琳,邱瑞│7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王再茂,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318│彥琳,邱瑞│7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新臺幣│王再茂,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024│彥琳,邱瑞│7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7│新臺幣│王再茂,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024│彥琳,邱瑞│7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8│新臺幣│王再茂,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640│彥琳,邱瑞│7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新臺幣│王彥琳,邱│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427│瑞雲│7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新臺幣│王彥琳,邱│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426│瑞雲│7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1│新臺幣│王彥琳,邱│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520│瑞雲│7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2│新臺幣│王彥琳,邱│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520│瑞雲│7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