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告 楊念慈 被告 王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系爭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447,000元,此有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函文在卷可稽,故核定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訴訟標的價額為447,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及坐落基地之土地、建物權狀,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97,000元【計算式:447,000+1,650,000=2,097,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宗憲

更多裁判書